2007年1月4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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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纠纷如何成了大矛盾,这个案子可算个标本——
老鼠咬断电线之后
岳嵬 李轩甫

  2006年12月,一场因老鼠咬断电线而引发的官司,终于画上句号。

  老鼠咬电线,引发电费纠纷
  2005年7月7日,海南电网保亭供电公司(下称“保亭供电公司”)在对当地康乐馆用电情况进行检查时,发现康乐馆用电计量装置内的一根电压线被老鼠咬断。工作人员经测算,认定由此导致的电量损失为1.3万余度,损失电费共计1万余元。
  当月20日,保亭供电公司向康乐馆发出催费通知,要求对方3天内补缴损失电费1万余元,逾期未缴,将依法停止供电。
  对供电公司追缴的电费损失数额,康乐馆持有异议,但又怕供电公司停止供电。于是,在当月25日先交了3000元,并承诺于9月1日前结清应追补电费余额。
  2005年8月4日,康乐馆把供电公司告到法院,认为计量装置内的电压线源被老鼠咬断,在双方没有核对流失电量的情况下,供电公司单方要求其缴纳流失电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,请求法院判令供电公司退还补缴的3000元电费。

  纠纷未了,“断电”风波又起
  2005年8月31日,一审法院认定:1万余元损失电费,是供电公司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等相关规定计算出来的,向康乐馆追补电费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。
  康乐馆不服,上诉到二审法院。然而,未等二审判决下来,2006年1月1日上午10时,康乐馆的电源线被供电公司强行剪断。随后3天内,康乐馆因停电而无法营业。康乐馆对自己在这3天内的损失做了一个测算,经济损失为2.8万余元。
  2006年1月9日,康乐馆再度提起民事诉讼,请求法院判令供电公司赔偿因其断电给康乐馆造成的这笔损失。

  法院:“断电”应依法依约
  关于断电的依据,供电公司拿出国务院《电力使用与供应条例》,上面规定:“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,逾期未交付电费的,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,每日按电费总额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;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,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,供电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程序停止供电。”
  法院审理后认为:康乐馆用电记录减少,是因计量装置中的一条电线被老鼠咬断所致,这是非人为原因导致用电装置计量记录不准。因此,在履行供用电合同过程中,康乐馆并不存在人为原因拖欠电费的行为,不构成违约。
  康乐馆对供电公司单方测算的电费损失有异议,有权向法院起诉。而在法院未作出生效判决之前,不能确认康乐馆是否拖欠电费,供电公司也无权擅自停止供电。因此,在二审法院尚未将终审判决书送达康乐馆之前,供电公司就强行剪断康乐馆的电源线,中断供电3天,致使康乐馆无法营业并受到一定经济损失,应予赔偿。